各部门、各单位,相关教职工:
《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浙组[2013]9号)规定:“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本人意见可选择55岁或60岁办理退休”,而不允许在55岁至60岁年龄段选择一个年份办理退休。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规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
为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现对已年满55周岁的女处级干部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年满50周岁且受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工人退休年龄进行重新梳理,请上述人员慎重考虑,对自己的退休年龄进行重新选择,女处级干部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在本学期期末(7月份)或60周岁办理退休,女工人可选择在本学期期末(7月份)或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间一旦选定,一律不允许作任何调整。
请相关人员于6月15日前将本人书面选择结果交学校人事处(行政楼304室,吴老师,87557037),对于选择本学期末退休的,学校将于7月份办理退休手续。
特此通知。
附:
1. 《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浙组[2013]9号)
2.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
3.女职工退休年龄选择承诺书
人事处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