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电传〔2013〕42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省教育厅2007年、2009年分别印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再做统一要求,请各高校结合本校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优化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