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财院〔2012〕9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
1. 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2012年12月31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 大学专科毕业,2010年12月31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2012年12月31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取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2013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5.取得博士学位,2013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申报年限的计算截止至本年度12月31日。
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2.所在部门初审,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的“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加盖公章。
3.报人事处审核。
4.学校发正式文件。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1.申报人员于11月14日前向所在部门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各部门审核申请人学历、到岗时间、工作表现等情况,填写部门考核意见。
2.各部门于11月18前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交人事处。
未尽事宜请联系人事处刘老师,电话:8755 7036,地址:行政楼306室。
附件: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人事处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