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员工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2014-2015学年公司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670名,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1046名。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员工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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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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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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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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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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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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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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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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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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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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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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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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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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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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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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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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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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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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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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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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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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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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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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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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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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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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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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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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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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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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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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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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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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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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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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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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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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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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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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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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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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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要求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员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4.各学院在上报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员工名单时,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在10月28日前以纸制形式上报附件1,电子形式上报附件2(员工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给各年级助困负责人:
(1)申请员工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只要纸质材料);
(2)《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澳门十大正规网站排行榜楼411办公室吴老师,联系电话:86735809。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