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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行政工作

关于确认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3

各部门、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20191月起公司在工资中实施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让全校教职工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享受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时间:201912

二、确认途径:个人所税手机APP

三、操作流程:

1. 更新个人所得税APP版本

2. 登录个人账户及密码进入APP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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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况一:2019已经填写专项附加扣除,2020继续在2019基础上申报

1)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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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提示您已经采集2020年度的信息,本次操作完全覆盖确认后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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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打开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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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修改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为例,操作如下:点击赡养人,会出现填报详情,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后回到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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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再次提醒,点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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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如果需要查看记录,可以点击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切换年度查看填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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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况二:20202019的基础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01月购房开始贷,首次享受首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要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信息。

“情况”操作后,增加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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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情况三: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比照2019专项附加扣除填写,详见附件。

6.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20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本次确认过程中,可以更改2020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2)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年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年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赡养老人摊比例: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年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相互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9122  


附件:
  •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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