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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行政工作

关于开展2013年上半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3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财院〔2012〕9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
1. 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2012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 大学专科毕业,2010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2012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取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2012年12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5.取得博士学位,2012年12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程序
  1.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2.所在部门初审,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的“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
3.报人事处审核。
  4.学校公示后发正式文件。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1.个人向所在部门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各部门审核申请人学历、到岗时间、工作表现等情况,填写部门考核意见。
  2.各部门于6月20前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交人事处。

  附件: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二○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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